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本會收到來自漁農自然護理署一封公函,內容乃提醒各郊遊團領隊,在郊遊或遠足時,切勿騷擾野生動物,函中更闡釋有關法例,對「騷擾」的定義以及觸犯該法例的罰則,均有提及。最後,更勸籲各郊遊團領隊,不要刻意安排接近野生動物出沒地點的行程。 據悉,上述函件並非向本港所有現存旅行隊伍發出,「健行之友」有幸地成為被勸籲對象之一,對此,本會並不介懷;惟對漁護署這一以偏概全手法,卻有枉用公帑之嫌。本會成立至今,所舉辦之活動,均以長程急走為主,從未巧立名目,作破壞生態的行程,只惜有關當局未加了解,無的放矢,徒耗彈藥,相信同類事件,亦會發生於其他旅行隊伍身上。 此次事件,充分反映旅行隊伍在當局眼中,只是徒具名稱而已,至於內涵方面,比諸野生動物猶有不如,否則,又怎會這麼容易被「騷擾」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