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 修 告 示 牌
二零零一年二月廿五日,本會活動途經該地,見該告示牌倒於山徑之旁,並未發揮其應有之作用(見右圖)。事後,本會曾就此事於二月廿六及廿八日分別以兩個不同的電郵地址去函漁農自然護理署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但至今事隔月餘,卻未見該署有任何回覆,更不知該告示牌有否重豎於原地。
當局於郊野上豎立的告示牌,不論其性質為何,目的皆希望透過圖像或文字向大眾傳遞指定的信息;告示牌豎立之後,理應經常保持處於正常狀態,以便發揮其應有職能;否則,假如只是為了那條早應正名為『卸責條款』的免責條款而作出象徵式做作,事後卻棄如敝屣,則口口聲聲為遊人安全著想便流於喊喊口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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