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2/5明報

鳳凰徑被堵 揭政府疏忽

泰半郊野公園蓋私家地 未獲公眾用路權

【 明 報 專 訊 】 鳳 凰 徑 私 家 地 段 遭 村 民 封 路 事 件 , 地 政 處 經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後 證 實 , 漁 護 署 把 私 家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時 , 並 未 向 村 民 取 得 「 公 眾 用 路 權 」 , 即 就 算 已 劃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 政 府 對 封 路 行 動 亦 束 手 無 策 ﹔ 事 件 揭 發 現 時 大 部 分 郊 野 公 園 亦 面 臨 同 樣 威 脅 , 除 非 以 賠 償 形 式 購 入 土 地 , 否 則 郊 野 公 園 的 版 圖 隨 時 要 改 寫 。

有 法 律 學 者 認 為 , 政 府 在 私 家 地 提 供 康 樂 用 途 , 必 須 進 行 「 有 效 」 的 諮 詢 , 免 公 眾 人 士 成 最 終 受 害 者 。

離 島 地 政 處 高 級 地 政 主 任 梁 振 輝 昨 日 回 覆 查 詢 時 稱 , 處 方 的 法 律 意 見 認 為 , 現 時 無 證 據 顯 示 漁 護 署 在 七 十 年 代 諮 詢 時 已 向 村 民 取 得 「 公 眾 用 路 權 」 。 即 使 村 民 在 其 土 地 上 圍 上 鐵 絲 網 , 政 府 亦 無 權 干 預 。

保 育 不 收 地 恐 掀 索 償 潮

他 續 稱 , 事 件 對 其 他 覆 蓋 私 家 地 的 郊 野 園 有 「 異 曲 同 工 之 妙 」 , 因 公 眾 要 使 甪 私 家 地 , 政 府 要 證 明 村 民 已 承 諾 給 予 「 公 眾 用 路 權 」 , 另 一 方 案 是 以 賠 償 形 式 購 入 土 地 。 否 則 , 其 他 郊 野 公 園 或 行 山 徑 也 面 對 相 同 威 脅 。

世 界 自 然 ( 香 港 ) 基 金 會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邱 淑 逑 指 出 , 現 時 二 十 三 個 郊 野 公 園 中 , 除 新 成 立 的 之 外 , 大 部 分 也 覆 蓋 了 私 家 地 , 封 路 事 件 確 實 帶 來 隱 憂 。 她 促 請 漁 護 署 及 地 政 處 盡 快 交 代 箇 中 問 題 , 並 找 出 解 決 方 案 。

事 實 上 , 據 了 解 , 當 政 府 草 擬 保 育 政 策 , 考 慮 到 是 否 要 買 下 具 高 生 態 價 值 土 地 的 問 題 時 , 亦 留 意 到 有 關 土 地 部 分 鄰 近 郊 野 公 園 , 一 旦 落 實 收 地 政 策 , 恐 會 引 發 郊 野 公 園 內 私 家 地 要 求 賠 償 的 問 題 。 不 過 , 邱 淑 逑 認 為 , 只 要 政 府 以 科 學 化 的 標 準 劃 定 要 收 買 的 土 地 , 便 毋 須 擔 心 其 他 無 理 要 求 。

承 認 昔 日 諮 詢 村 民 欠 完 善

城 大 法 律 學 院 副 教 授 柏 利 恩 認 為 , 事 件 涉 及 複 雜 的 法 律 問 題 , 但 政 府 諮 詢 時 應 確 保 「 諮 詢 充 足 」 及 「 程 序 有 效 」 。 他 稱 , 要 決 定 土 地 用 途 的 不 是 村 民 或 環 保 團 體 , 港 府 應 聽 取 及 考 慮 各 界 利 益 再 作 定 奪 , 若 選 作 環 保 用 途 , 應 考 慮 如 何 向 地 主 作 補 償 。

政 府 多 個 部 門 於 八 月 曾 就 封 路 事 件 與 村 民 會 面 , 會 議 記 錄 指 出 , 漁 護 署 官 員 曾 向 村 民 承 認 , 以 往 的 諮 詢 形 式 可 能 欠 完 善 , 並 表 示 署 方 會 作 檢 討 。

漁 護 署 助 理 署 長 王 福 義 表 示 , 香 港 的 確 有 不 少 郊 野 公 園 覆 蓋 私 家 地 , 但 署 方 與 當 地 村 民 溝 通 良 好 , 現 時 並 無 出 現 類 似 鳳 凰 徑 事 件 。 署 方 會 繼 續 與 有 關 部 門 及 人 士 尋 求 解 決 方 法 , 預 計 會 開 闢 的 新 路 徑 則 未 有 時 間 表 。

大 嶼 山 二 澳 村 民 上 月 以 不 滿 環 保 人 士 非 法 清 除 薇 甘 菊 , 阻 塞 村 民 通 道 為 由 , 再 次 封 鎖 其 位 於 鳳 凰 徑 內 的 私 家 路 段 ( 見 圖 ) 。

明 報 記 者   黃 綺 湘